【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姚志東 報導:日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就莫言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科技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該判決,深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對莫言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刪除涉案相關侵權信息,在《光明日報》上刊登致歉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莫言財產損失20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寶安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某科技公司為從事陶瓷鍋生產與銷售的公司。原告莫言因受人請託,為被告股東董某題字一幅併合影留念,並在董某準備的書上簽名落款:贈與董某戰友。2017年6月17日,被告未經授權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製作企業宣傳視頻,並上傳至網絡,用於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該視頻的旁白稱:「中國首位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莫言在使用該科技養生鍋後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並邀請創始人董某到家做客,以戰友相稱,聊文學,聊陶瓷,最後莫言老師說:用了該科技養生鍋,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樣,健康養生,其他的金屬致癌鍋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們把它賣到全世界,為全人類的健康造福。」截至2018年10月23日該視頻點擊量為7073人次。
2017年6月22日,被告還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製作企業宣傳廣告,並上傳至網絡,用於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網頁多處顯著位置提到莫言以戰友相稱的企業家導師董某,並且配圖董某與原告的合影。被告將莫言題詞及照片放置於展廳,用於產品推介、誤導消費者。被告的經營方式亦存在特殊性,即以發展運營商或代理商的方式推廣銷售產品,其推廣成員的提成採取層級提成制的經營模式。
寶安法院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經莫言許可使用其姓名與形象進行商業宣傳,製造莫言為這家公司產品進行代言的廣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賠償數額時考慮了以下因素:1、原告代言的市場價值。原告作為具有重要社會影響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場價值是毋庸置疑的。在原告未曾進行商業代言的情況下,可以參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場價格。2、被告的過錯程度。本案並非簡單的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的問題,被告在產品宣傳中虛構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實,並且在視頻中以畫外音的形式將原告沒有說過的話強加於原告,具有明顯惡意。3、原告形象的受損程度。名人代言通常會選擇具有較佳品質、聲譽,與其形象適配的產品。原告享有較高聲譽且在商業代言方面非常謹慎,而被告的產品是養生鍋,雖獲得多項專利,但市場影響力不高,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產品有較高品質,被告的經營模式在社會生活中也常受到質疑。在被告製作的視頻中,原告呈現出來的形象與有良好聲譽的作家形象相距甚遠,被告編造原告所說的話即使從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碼的公允性、判斷力,給社會公眾造成一種"代言無底線"的形象,對原告的社會形象造成較大損害。4、侵權範圍。案涉侵權方式主要有三種,視頻、網頁以及展示現場播放有侵權內容的視頻、放置有侵權內容的宣傳海報,截至2018年10月23日,視頻點擊量為7073人次。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莫言財產損失200萬元,同時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信息、刊登致歉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