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李苑立 報導: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8月28日在官網對外發佈《P2P網貸行業風險提示函》(下簡稱《提示函》),對P2P網貸參與者發出風險提示,敦請P2P網貸出借人謹慎出借,風險自擔;敦促P2P網貸借款人遵守合同約定,按時還款。該函件還明確表示,政府不會承擔出借人損失賠付責任。
全國網絡小貸行業曾在廣州發出倡議書
平台股東背景強不代表安全
該份《提示函》稱,出借人必須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自行判斷風險,並承擔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網絡借貸平台自融及發佈假標(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實標的信息的真假)帶來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風險。網絡借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係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
函件還稱,無論網絡借貸平台及股東背景多麼強大(如國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備剛性兌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東背景等判斷投資的安全性。一旦出現假標或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出借人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至今未有網貸平台合規
另悉,目前廣州地區的網絡借貸平台只進行了商事登記,所有網絡借貸平台均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自2016年以來,P2P網貸行業一直在進行專項整治,至今仍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規通過相關部門驗收。網貸行業風險時刻存在。
政府不承擔損失賠付責任
在提示函中,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認為,通過網絡借貸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貸關係屬於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出借前需做好盡職調查。如出借人因在網絡借貸平台上出借造成損失,出借人需區分該損失是因借款人到期不還款造成的,還是網絡借貸平台或借款人犯罪造成。若屬於前者造成的損失(該類屬於信貸風險),出借人可通過與借款人等相關方協商、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如無法解決,出借人自行承擔損失。若如屬於網絡借貸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相關犯罪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打擊,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為人)的退賠責任,政府不會承擔出借人損失賠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