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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東家暴男襲警判一年二個月

2020-03-13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3月13日,惠東縣人民法院(下稱惠東縣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妨害公務罪案,當庭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這是自「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後,惠東縣法院審理的首宗妨害公務案件。
 
庭審現場
 
  據悉,被告人黃某於2019年12月1日,與其妻子在家中發生爭執。期間,因黃某毆打妻子,妻子遂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後口頭傳喚黃某到派出所接受處理,黃某拒不配合,甚至從家中廚房拿出兩把刀在出警民警面前揮舞,威脅民警讓其離開現場。黃某攜帶刀具欲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遭到民警的阻攔後,再次拿出兩把刀在其面前揮舞,並用腳踹民警。黃某在逃離的過程中被民警強制制服,導致兩名民警受傷,經鑒定,兩名民警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惠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黃某採用暴力手段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並造成兩名民警輕微傷,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因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民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時常遭受違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擊報復。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為此,「兩高一部」於2019年12月27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並於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我國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指導意見》對適用暴力襲警的情形、從重處罰的情節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
 
  《指導意見》中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在此提醒各位,應積極配合警務人員執法工作,切勿以身試法,一時的衝動將可能換來鋃鐺入獄的懲罰。(盧偉 李麗麗 邱嘉瀅)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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