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交通委、市商務局聯合下發《蘭州市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經營進口冷鏈食品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以有效防範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冷鏈食品傳播的風險,嚴厲打擊非法經營進口冷鏈食品行為。
嚴重違規者將被停產停業
該《通告》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可按照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經營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無海關報關單的進口冷鏈食品;(二)經營過期進口冷鏈食品;(三)經營無中文標籤進口冷鏈食品。
《通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責令停產停業,並處罰款:(一)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及未建立台賬並如實記錄食品生產經營信息;(二)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未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個人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購入進口冷鏈食品,未在政府規定時間內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備的;(二)儲存、銷售、加工進口冷鏈食品沒有消毒證明、核酸證明的;(三)儲存、銷售、加工進口冷鏈食品前未進行外包裝消殺和採樣核酸檢測的;(四)進口冷鏈食品運輸企業未按規定消毒和擅自開箱進口冷鏈食品的;(五)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設備未按規定消毒、通風的;(六)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或未按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七)進口冷鏈食品未進入「進口冷鏈食品監管總倉」,私自運輸、儲存、銷售、加工的;(八)進口冷鏈食品未錄入「甘肅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銷售的;(九)未設立專區、專櫃和專門通道生產經營進口冷鏈食品;(十)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防疫相關規定
如有經營者或個人不執行相關規定,引起新冠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明知企業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採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有傳播危險或者引起病毒傳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安全和健康負責。(記者 寇剛 通訊員 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