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兩會,代表委員們的建議都備受各方關注。2024年河南省兩會期間,河南省政協委員黃允帶來了關於加強司法裁判文書對「不予採信」的證據的說理論述,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的提案。
黃允介紹,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往往會組織涉事各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並將過程記入庭審筆錄,甚至會通過專門召開「庭前會議」的形式進行上述工作,但即便如此,也往往存在對「不予採信」的證據不予說理或說理不充分的情況。
由於對「不予採信」的證據不予說理或說理不充分的情況導致了司法裁判邏輯的不自洽、不周延、簡單粗暴的認定所謂案件基本事實,無法讓當事人/代理人透過裁判文書尋找司法官員裁判案件時「自由心證」的過程,客觀上造成如下局面,即:當事人認認真真舉證、規規矩矩質證、法庭仔仔細細記入筆錄,但在裁判文書上不予說理或說理不充分的局面。甚至在極少數情況下讓贏了案子的人贏的稀里糊塗,讓輸了案子的人輸的不明不白,逐漸喪失對司法裁判的認同。
黃允認為,要遏制司法裁判對「不予採信」的證據不予說理或不充分說理的現象,有必要從客觀制度和從事審判工作的司法官員兩方面加大規制和監督力度。
黃允建議,首先,從客觀方面加大規制力度。出台關於司法裁判文書對證據尤其是「不予採信」證據進行說理的規定,明確要求必須對證據尤其是對「不予採信」證據必須說理,否則裁判文書視為「不合格文書」,且勿論裁判結果是否正確。同時不斷充實司法官員人員職數和不斷提升司法能力。
其次,從主觀方面加大對從事審判工作的司法官員的監督力度。建議將裁判文書對「不予採信」證據不說理、說理不充分的監督權交給業務庭室和合議庭,由庭長監督審判員,由審判長監督合議庭成員。
再次,建議對以下三種司法機關掌握的文書對代理人/辯護人予以適度公開,分別是:(1)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發還提綱》;(2)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退補提綱》;(3)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檢察機關支持抗訴的《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