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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合約僱員須簽效忠聲明 收信3周內須簽妥及交回聲明

港府合約僱員須簽效忠聲明 收信3周內須簽妥及交回聲明

責任編輯:蔣璐 2021-05-21 15:52:05 來源:香港商报网

 公務員宣誓條例今日(21日)刊憲正式生效。公務員事務局今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於2020年7月1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其僱傭合約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後生效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及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並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3周內簽妥及交回聲明;準非公務員受聘人則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

 發言人指,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而這項要求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6條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發言人續指,若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將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作出解釋。

 另外,若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按有關僱員的僱傭合約,就有關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紀律行動。在根據相關僱傭合約考慮作出懲處時,當局除考量行為情節、性質及嚴重程度等,該僱員曾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份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這一點,也會在當局考慮之列。(圖: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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