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後本月18日拘捕4名港大學生,被控「宣揚恐怖主義」等罪。案件首次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第四被告容頌禧獲准保釋,惟遭律政司申請覆核,須即時還押。高等法院今日(27日)開庭處理其覆核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聽駁回律政司覆核申請,維持原審裁判官的保釋決定,批准容保釋候訊,書面理由擇日公布。
保釋條件包括:5萬元現金擔保及其母、叔叔各5萬元人事擔保;
每星期二、四、六、日晚上6時至9時到黃大仙警署報到;
不得居住於港大任何宿舍、不得參與港大任何學生組織的行政崗位、不得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言論或作出任何行為,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不得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行動對抗香港或中央政府、不得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須守晚10時半朝6宵禁令;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4名被告分別為張敬生(19歲)、郭永晧(20歲)、杜林丞亨(18歲)及容頌禧(19歲)。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第27條,即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交替控罪則指,他們在同日同地,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