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今日(27日)表示,一名孟加拉籍和一名印尼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22個月2星期及15個月。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3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案件。執法人員在觀塘一個停車場拘捕一名26歲孟加拉籍男子,他被捕時正從事搬運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由處方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調查亦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此外,入境處人員於本月24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中環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名37歲印尼籍女子,她被捕時正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女子出示由處方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擔保書,及後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兩名被捕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22個月2星期及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