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指接獲有關油尖旺區議員朱江瑋的投訴,內容為朱江瑋使用其辦事處進行與區議會工作無關和可能觸犯香港法例活動,當中包括舉行電影會,而有關活動或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民政事務總署其後引述《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一般準則第3條,區議員行事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民對區議員在一般應有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區議員在決定參與任何活動前須詳細考慮該活動性質和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區議員地位或聲望不符,令區議會信譽受損;至於《操守指引》特別準則第7(a)條亦訂明區議員不可將其所得議員開支津貼及/或區議員辦事處作與區議會事務無關用途。
民政事務總署還提到《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第23段列明區議員如以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實報實銷的津貼/開支償還款額支付辦事處運作開支,區議員須確保辦事處是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區議員辦事處日常運作必須符合有關法例規定及有關政府部門、專業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發出的指引,而所有未能符合《酬津指引》開支將不會獲得發還。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已發信提醒朱江瑋應遵守《操守指引》及《酬津指引》;假如能夠證明其區議員辦事處曾用作不合乎區議會職能用途,相關酬津及辦事處營運費用將不獲發還,而該區議員亦可能因違反其他法例而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