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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理大暴亂 客服員暴動罪成被判囚4年

涉參與理大暴亂 客服員暴動罪成被判囚4年

責任編輯:蔣璐 2021-08-31 14:10:55 來源:香港商報網

 前年11月理工大學發生暴亂,期間旺角及油麻地一帶有人堵路及縱火,4名男子其後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蒙面法等罪。其中一名客戶服務員今日(31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等罪成,被判囚4年。餘下3人則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當中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的餐廳員工被判罰2000元。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7名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裁定當日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曾發生暴動。不過,橫街內的閉路電視顯示首、次被告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由彌敦道跑入橫街,法庭無法得知他們走入小巷的原因及時間。即使二人所攜帶的裝備可疑,惟控方未能證明他們曾參與該處暴動,遂裁定兩被告暴動罪脫,次被告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至於第4被告自辯稱,當晚與朋友喝酒後經過事發地點見到人群集結,便走入橫街暫避。林官稱,第4被告被男警制服時曾叫對方「Madam」,認為他見人跑,自己亦跑,可能出於羊群心理,若因醉酒有如此表現並不出奇,故接納其供詞,加上第4被告無穿戴面罩、頭盔、手套等可疑物品,裁定他暴動罪脫。

 林官判刑時表示,雖然警員均稱暴動時間不長,約半至1分鐘,不過這是因為警方及早採取行動擊潰人群,否則暴動勢必持續。第3被告並非案中主謀,但他選擇依附暴動者,壯大人群聲勢,屬鼓勵作用。而大部分人均於暴動中擔當著同樣角色,法庭不應輕判,兩罪合共判監4年。庭上還確認第3被告曾因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翌年被判囚3年,至2019年3月刑滿出獄,相隔8個月後干犯本案。

 4名被告分別為餐廳員工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8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1歲)、電工鄭信達(40歲),各人共面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黃及連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勞則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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