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新聞網從深圳市民政局獲悉,深圳近日印發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簡稱《辦法》),《辦法》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範圍等做了調整,符合條件的非深圳戶籍困難人員也可以領取低保。
《辦法》明確了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規則,即深圳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此前,深圳公布的2021年度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提高至為1300元/月,廣東省一類地區今年最低生活標準為1087元/月。
同時提出,除了以家庭為單位,明確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一是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無法單獨立戶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二是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三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適度擴大至部分非深圳戶籍困難人員,規定與深圳戶籍居民在深圳共同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其非深圳戶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將以家庭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擴大「家庭+個人」,即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但幾類特殊人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辦法》還適度提高60周歲以上老年人、部分殘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規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規定的人員還可額外領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標準為我市當年低保標準的30%,2021年即39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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