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歲學生涉於2019年12月在上水廣場,企圖搶走警員的霰彈槍和襲警等。區域法院今日(2日)上午裁定他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罪成,襲警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期間被告須要還押。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衣物,處於暴動現場,並曾經用雨傘襲擊他人。呈堂的錄影片段亦顯示,被告曾拿着警員的長槍槍柄,手指扣入扳機,認為被告並非意外觸碰槍械,而是企圖控制和管有槍械。法官又指,由於案情嚴重,不會索取被告的勞教或教導所報告,但會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考慮刑罰。
被告原被控襲警、拒捕和搶劫3罪,案件曾於2020年8月18日在粉嶺法院提訊時,控方修訂控罪,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襲警、兩項拒捕及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並襲擊編號20614的警員;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編號20614及24201的警員執行職務,以及企圖無牌管有一支警用霰彈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