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大批暴徒佔據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將雜物擲落馬路及路軌,癱瘓交通。5名中大學生當場被捕,分別被控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今早(3日)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其中2名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以待辯方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及準備求情的書面陳詞,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法官裁決時表示,首被告劉晉旭作供時稱想盡快離開現場,但衝突期間行進及走近「示威」人群,並穿上手袖及護脛,這些行為與說法不一致,裁定他證供不合理。劉晉旭身處的位置與暴動範圍十分接近,認為他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其裝束也顯示參與暴動的意圖,推論他自願留守暴動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因此裁定劉晉旭暴動罪成。
對於第二至第五被告符凱晴、高志斌、陳歷釋及許貽顓,法官指,4人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若不打算參與其中,亦有足夠時間離開,及與「示威者」劃清界線,但事實上4人選擇留在現場,並在警方展開驅散行動的短時間內被捕,裝束也與其他「示威者」類同,法庭肯定4人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者」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及硬物,共同目的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務人員執法,推論4人有意以身在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4人暴動罪成。
法官續指,所有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戴上防毒面具的其中一個目的,必然是阻止他人識別身份,阻礙警方執法、調查及檢控,遂裁定5人違反《禁蒙面法》罪成。
另外,對於第二被告符凱晴及第五被告許貽顓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法官指,兩人分別管有金屬鎚頭、螺絲批及扳手,均可用作傷人,裁定2人罪成。
5名被告分別為劉晉旭(21歲)、護理系四年級生符凱晴(21歲)、三年級生高梓斌(21歲)、二年級生陳歷釋(18歲)及四年級生許貽顓(20歲 ),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大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外,符凱晴管有一個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鎚頭,許貽顓管有一個扳手,兩人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暴動在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示威者」共發動4次衝擊,警方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圖: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