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1名女子向入境事務處、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人員提供逾3000元,以處理其兒子的身份證申請和加快其公屋申請;該女子今日(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星期。
據了解,涉案女士為54歲陳玉娟,她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判刑時提到被告所犯的賄賂罪行性質嚴重,考慮到被告認罪及無案底,遂判處被告入獄12星期。
廉署引述案情指被告於前年12月5日到入境處辦事處以其子名義作出核實身份證資格申請,由於被告兒子並未在申請表上簽署,處方拒絕接受有關申請表;被告不久後再次遞交申請表,惟1名入境處人員發現申請人仍未在申請表上簽署,被告於是在該職員面前於申請表上簽署其兒子名字,並把申請表放入1個信封及要求該職員幫忙。
據了解,該信封後來被發現載有1100元現金、被告同月遭廉署拘捕,她在警誡會見期間承認有關金錢是給予政府的「手續費」及感謝入境處人員協助她處理有關申請。
廉署還提到被告分別在去年3月2日和5月12日到訪房屋署和社會福利署,促請有關部門協助加快其公屋申請,而被告更先後把載有2040元及40元信封交給1名房屋事務主任及社會工作主任。(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