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表明不會向警方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新民黨認為此舉已屬違法。
新民黨引述香港國安法第43條第7款是賦予警方「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的權力,而相關條文其實是參考《廉政公署條例》訂定。
新民黨續引述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當中定義外國代理人指「在香港活動」,「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人士。
新民黨表示,有傳媒指「支聯會」成員至少有收取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款項,該基金會是美國政府成立,從表面證據顯示「支聯會」有「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直接或間接補貼或資助」,因此若果「支聯會」拒絕合作、拒絕提交資料,相關人士有可能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新民黨認為,香港是不容許作為外國代理人的反華組織繼續操作,「支聯會」儘管抵抗猶如螳臂擋車、難逃覆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