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1名地產代理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1項罪行,法庭判處被告罰款1.5萬元並提到被告聯同地產代理公司共同控制事主個人資料,屬本案資料使用者;《私隱條例》亦並非只針對機構,它同時適用於個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並提到公司職員在致電客戶進行促銷前必須先核對公司所儲存的「拒收直銷訊息的客人名單」;假如個別職員沒有核對拒收名單而以電話聯絡拒收名單中客人作出直接促銷,該職員便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私隱專員還提醒消費者假如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他們應作出紀錄並儘量掌握有關直銷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據了解,投訴人透過地產代理公司購買物業並提供姓名和電話號碼,他其後在2018年2月向地產代理公司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該公司亦確認已將投訴人加入其公司拒收名單,惟投訴人於同年11月收到地產代理公司1名職員來電查詢他是否有意放售物業;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公署認為事件涉及資料使用者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把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要求,資料使用者須在不向該客戶收費情況下依從其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及監禁3年。
頂圖: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