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港傳媒報道指,勞工及福利局擬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訂明違反《香港國安法》者,除非獲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全體成員同意,否則不可擔任社工。消息指修例工作最快於今年展開。
據傳媒引述消息報道,勞福局將會修例,把《香港國安法》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二,同時會要求社福機構確保社工認識及遵守《香港國安法》,預料不會硬性規定社工上課,但機構須每年提交報告。勞福局現時亦正諮詢有關機構。
據了解,條例會訂明,違反《香港國安法》者,除非獲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全體成員同意,否則不可擔任社工。目前,社工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其中8人由社工選出,6人由行政長官委任,餘下1人為社署署長或其代表,負責社工註冊、續牌及紀律等事宜。
另外,在工會方面,目前《職工會條例》第十七條訂明,除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外,任何涉欺詐、不誠實、脅迫或身為三合會會員罪行被定罪者,5年內不得任職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消息指,勞福局亦將修訂規管工會的《職工會條例》,如有工會理事違反香港國安法,將被取消資格。
勞福局昨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政府有職責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並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市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其中,「社會團體」包括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勞工處將配合政府整體的策略和工作,擬定相應的措施,促進職工會理事及職員對國家安全概念及相關規定的認識。
勞福局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賦權社工註冊局訂定和檢討社會工作者的註冊資格標準、擬訂和審批《工作守則》、管理註冊制度及處理紀律事宜,包括決定曾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人能否註冊為社會工作者,目前正審視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及實施情況,以便履行政府在《香港國安法》下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