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今日(8日)表示,支持警方依法向公然表示拒絕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下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5提交資料的要求的團體採取執法行動。
保安局發言人說:「有關團體無視警告,一意孤行,堅決拒絕配合警方依法根據《實施細則》附表5提交資料的要求,警方必須採取執法行動。」
保安局重申,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其執法行動。《實施細則》附表5已清楚訂明沒有遵從有關提交資料要求的後果,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