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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訂新罪行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 最高可判監20年

法改會倡訂新罪行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 最高可判監20年

責任編輯:蔣璐 2021-09-10 11:47:59 來源:香港商報網

 為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對虐兒案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20年;如受嚴重傷害,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

 新罪行適用的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以及在機構負有照顧責任的人,例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等。如果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而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都有機會被檢控,而罪行所針對的並非意外事故。

 在刑罰方面,法改會建議,如果受害兒童受虐或被忽略而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監20年;如果受害兒童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最高可被判監15年。

 至於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法改會建議維持在16歲以下,指如果提高至18歲以下,將涉及眾多政策考慮。法改會又建議,毋須訂明被告的最低年齡,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要就虐兒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

 法改會還建議,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非法作為或忽略」,但仍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建議罪行的所有元素,並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才提出檢控,以確保未成年的被告人,例如未成年父母的檢控決定是審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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