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陽春通過平台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後,於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因車某某拒絕其付費搬運建議,且等候裝車時間長、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
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為節省時間,周陽春未按平台推薦路線行駛,而是自行選擇了一條相對省時但較為偏僻的路線。
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並駛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或不理會或態度惡劣。車某某心生恐懼,並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仍未理會。後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周陽春已經意識到車某某可能墜車的現實危險,但未制止或採取制動措施。
隨後,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於9月6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陽春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到庭參加了旁聽。(圖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