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池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覃升科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被告人覃升科因瑣事對同村居住的覃某(被害人,歿年64歲)、覃某權、覃某林心懷不滿,覃升科自認為遭到覃某等人欺負,產生殺人滅門之念。
2019年6月15日晚,覃升科從河池市宜州區懷遠鎮某村家中攜帶一把小刀、一把水果刀到覃某家,持水果刀捅刺覃某腹部數刀致其倒地後,繼續捅刺覃某面部、胸部數刀,唯恐覃某未死,又朝其頸部反覆捅刺數刀,見覃某不再動彈才持刀離開。
後覃升科前往覃某權家,見覃某權之妻黃某周(被害人)在家門口,即持刀捅刺黃某周腹部、胸部、頸部數刀致其昏迷。
覃升科誤以為黃某周已死亡,便前往覃某林家,見覃某林之妻藍某金(被害人)在家,即持刀刺向藍某金,藍某金躲開並奪下覃升科的刀,覃升科咬傷藍某金左手並將刀奪回,藍某金跑出門外摔倒,覃升科追上後用雙膝壓住藍某金背部,持刀捅刺其頸部,藍某金轉身奪刀並呼救。
覃升科之父覃某周與其他村民聞訊趕來制止,覃某周將覃升科帶回家後報警,公安人員接報趕到覃某周家,將在此等候的覃升科抓獲。
經鑑定,覃某系因右肺、心臟、肝臟等多臟器破裂死亡;黃某周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藍某金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覃升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覃升科因瑣事持械行兇,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殺人犯意堅決,情節、後果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覃升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覃升科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