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去年6月4日不顧警方反對舉辦非法遊行集會,26名民主派人士分別遭票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何俊仁、梁國雄及朱凱廸等12人上周承認控罪,今早(15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至10個月。
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上周各承認一項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7人連同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本案中,何俊仁、陳皓桓和尹兆堅因積極參與案件又有保釋在身,就兩罪分別以15和9個月為量刑起點;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和麥海華分別以12和6個月為量刑起點;何秀蘭、梁國雄、朱凱迪及楊森同樣因有保釋在身,參與非法集結罪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被告認罪獲准減刑三之一。
最終,何俊仁兩罪共判囚10個月;陳皓桓兩罪共判囚10個月;尹兆堅兩罪共判囚10個月;張文光兩罪共判囚8個月,緩刑18個月;郭永健兩罪共判囚8個月;趙恩來兩罪共判囚8個月;麥海華兩罪共判囚8個月,緩刑18個月;梁國華判囚4個月,緩刑12個月;何秀蘭判囚6個月;梁國雄判囚6個月;朱凱廸判囚6個月;楊森判囚6個月。
法官判刑指,示威活動去年並沒有完全消失,反而出現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集會組織者本來可改以網上形式進行,預防疫情擴散,保障社會大眾,但眾被告忽視疫情危機,錯誤地認為其共同目的比防疫更重要。另外,部分被告為知名政客,言行廣受關注,加上其前線角色屬加刑因素,眾被告共同現身相互支持,更容易吸引群眾參與。法官表示,當日眾被告鼓勵群眾參與,但難以確保與會人士和平非暴力,兼且遵守社交距離,沒有因此爆發另一波疫情僅屬僥幸,不減眾人刑責。
法官強調,集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但並非絕對,須受公眾安全及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所限,而公眾衛生危機亦包括在內。法官指,限制社交距離措施是要保護社區,違反及呼籲他人違反相關措施是嚴重,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另外,何俊仁、陳皓桓、何秀蘭、梁國雄和楊森早前已因8·18、8·31、10·1及10·20四案被判囚, 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何俊仁3案共囚18個月;陳皓桓3案共囚18個月;何秀蘭4案共囚14個月;梁國雄4案共囚22個月;楊森3案共囚14個月。
26名被告分別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陳皓桓、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除黎智英外,其餘25人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維園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陳皓桓共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再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本案其中2名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聆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而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早前分別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4至10個月不等。另外,不認罪被告的案件訂於10月13日預審,並於11月1日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