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趙景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三百二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趙景文先後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兼中信生態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收購、工程承攬、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夥同他人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人民幣1.91億餘元,其中9375萬元未取得,其個人獲取和應分得2049萬元,實際佔有549萬元;2007年至2013年,趙景文先後利用擔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兼中信旅遊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紅河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後以偽造工程合同、使用虛假票據等方式平賬,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04萬餘元。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景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鑑於趙景文在共同受賄犯罪中的主動性和主觀惡性尚不突出,實際取得賄款數額較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和部分受賄事實,其貪污犯罪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奚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