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1名前警長未經許可從8名警員中接受多筆共21.6萬元貸款,被告今日(1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44歲黃世雄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他另外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前年10月21至11月20日,被告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1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警員接受4筆16.1萬元貸款、每筆金額介乎2500至13.35萬元不等。
廉署表示,調查發現被告只向上述警員歸還4.95萬元,而上述其中3筆15.6萬元貸款是該名警員應被告要求向1間銀行申請。
此外,被告於去年8月13至9月16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另外7名警員中接受7筆5.5萬元貸款、每筆金額介乎2000至2萬元不等;該名警員為被告於所屬軍裝巡邏小隊的下屬,被告亦可能會被委派撰寫其中5人的評核報告或於相關評核人員撰寫5人評核報告時被徵詢意見。廉署調查顯示,被告沒有向上述7名警員還款。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圖源: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