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日前更新監管指引中有關《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的條文,當中加入一項新指引: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
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有兩個情況會觸發機構的披露義務,包括(1)當銀行注意到某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逮捕/指控時;和/或(2)當銀行收到執法機構提供的信息後,知道或懷疑某項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
就此項條例,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罪行相關財產」而未有向警方披露,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