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早前開庭,審理2016年及2019年兩宗暴動案件的最終上訴。終院4日頒下判詞,駁回2016年旺暴案罪成被告盧健民的上訴。
兩宗暴動案件,分別為2019年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健民。早前高院上訴庭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但盧、湯2人均不滿判決,上訴至終院,因兩案討論相同議題,終院決定將其合併處理。
兩案裁決或影響日後定罪門檻,以及數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因此受到廣泛關注。案件爭議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
終院頒下判詞,駁回旺暴案盧健民上訴,認為該案是在陪審團有充分證據、無疑點下,裁定盧健民罪名成立,因此駁回其上訴。
對於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關「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方面,終院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終院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終院亦裁定,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不招致任何刑責,惟若被告在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仍可視作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干犯該兩罪。
終院又強調,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及被判與主犯一樣的懲罰。
終院澄清,在背後提供支援的人士即使不在現場,其角色屬於慫使、促致罪行發生,而有關人士雖然是從犯,但他可被處以與主犯相同的刑罰。(中通社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