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去年8月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共三罪;早前他已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則不成立。
楊早前求情稱當時駕駛流量不多,事件中無人受傷,且願意就造成損失作全數賠償,望法庭能判非囚禁式刑罰。
案件4日下午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判楊明入獄18日,停牌2年,罰款3000元。
楊明聞判平靜,其女友莊思明則當場哭成淚人。
辯方即時申請保釋上訴,保釋條件為交保釋金30000元,要居住在所申報的地址,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每周一、三、五下午三時至六時到山頂警署報到,最後獲准保釋。
裁判官判刑時稱,即使沒有楊當時的酒精濃度數據,但縱觀案情可推斷出,楊嚴重地受酒精影響,神智不清,沒有能力控制車輛,楊容許自己攝取大量酒精後駕駛,屬極不小心的行為。雖然楊稱案發後失去工作機會,損失達一百萬元,但裁判官認為是他咎由自取、自招惡果。(中新社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