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日(4日)就暴動罪的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被定罪。對此,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裁決不會提高檢控門檻,亦不涉及任何放鬆或收緊罪行情況,相信對往後同類案件的被告人影響不大。
湯家驊指出,今次終院判決涉及非常技術性的原則,認為裁決結果只是提醒控方,日後就這兩項罪行舉證時,不要忽略被告在現場的行為證據,又或者有關被告向他人提供物資,有份策劃等證據。
湯家驊解釋,判辭強調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參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定罪元素,控方要證明涉案人士有透過言語、衣着、標語等,顯示有參與其中,控方的蒐證重點不能局限於犯罪意圖,要顧及當事人的行為。
不過他提醒,即使被告不是身處犯罪現場,亦可以教唆、協助或串謀等相關罪行被出檢控,刑罰不一定低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湯家驊說,裁決難免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可能要重新組織檢控的內容及蒐證,更加聚焦被告的行為,而非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