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今日(5日)終審裁決,終審法院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請興建丁屋合憲,而在私人土地建屋則屬於《基本法》下保障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整個丁屋政策均屬合憲。
法院認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相關權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政府是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丁屋申請,權利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對於上訴方指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基本法》第四十條,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有關反歧視條文所約束,終審庭並不認同,指出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第四十條排除在外。
法庭又指出,第四十條所指的「傳統權益」,應參考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只有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代符合丁屋資格的事實,是特區繼承的體制的一部分,亦是《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違憲,上訴庭今年初推翻裁決,判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市民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