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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嚴禁央企為金融子企融資擔保

國資委嚴禁央企為金融子企融資擔保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1-11-22 02:49:16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並要求中央企業嚴格控制融資擔保規模和超股比融資擔保,嚴格防範代償風險。

 在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方面,通知提出,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係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以上三種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通知明確,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併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範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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