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透過社交平台及報章發文,煽動公眾於2020年6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否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裁判官陳慧敏4日指,涉案文章具有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成分,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此為名為所欲為。陳官續指疫情瞬息萬變,鄒卻視集會自由比公共衛生更重要,自以為是,判囚15個月,其中5個月與2019年非法集結案同期執行,即加監10個月,故兩案總刑期為22個月。
集會自由並非絕對
陳官裁決時指,張警司作供清晰合理、毫無反駁之處,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鄒曾質疑警方預先向衛生署索取意見以作上訴之用,代表早已準備禁止集會,且預期支聯會會作出上訴,陳官反駁指警方做法乃未雨綢繆的表現。
陳官又言,雖然《公安條例》並無訂明警方可以「公共衛生」為由公眾集會,惟陳官認為鑑於當時疫情大流行,法例中所指的「公共安全」可包含對公眾身體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和威脅。縱使鄒當晚未曾出席集會便遭拘捕,但當時她已在社交網站及報章上發文,故不存在任何預防性拘捕。陳官強調,任何人都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為名,而罔顧遵守法律的責任為所欲為;一旦僭越了法律界線,法庭便會制裁,此並非剝奪或打壓其自由。
陳官斥鄒圖推卸發文責任
針對涉案的facebook與Twitter帖文,及刊於《明報》的文章,陳官裁定內含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的成分。鄒辯稱撰文乃呼籲市民當日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但在澄清下承認未有明確表達此意,陳官批評鄒扭曲事實,推卸責任,因以其背景和學歷,不可能連此基本主張也無法在涉案文章表達出來,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陳官表示,鄒在盤問下對於帖文中「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態度迴避。以支聯會已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加上鄒以支聯會副主席的身份發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其於庭上的說法,明顯是轉移視線,抵賴事實。
官批置市民生命安全不理
陳官判刑時指,鄒作為支聯會副主席,其言行廣受關注,她於社交平台發布文章,宣揚自己會參與集結,用意明顯是盡快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在上訴委員會禁止集會後仍然執意鼓勵他人參與集結,行為自以為是,罔顧法紀。
陳官認為疫情在全球施虐,瞬息萬變,一不留神隨時引發新一波疫情。鄒煽惑行為隨時會令市民抗疫的努力付諸流水,但她將市民生命安全置諸不理,案情難稱得上是不嚴重,遂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前年非法集結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