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10名男女涉於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暴動罪受審,法官游德康今日(22日)上午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9名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3月5日判刑,眾被告需還押;26歲男被告梁俊偉罪脫。
對於有被告辯稱,在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而被捕,游官指,當晚6時許已經開始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約1小時後向集結人士推進,認為在場的人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盡快離開現場,沒有機會離開的說法不能成立,加上9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
10名被告依次為女學生劉維穎(19歲)、冷氣技工郭嘉輝(22歲)、學生張文俊(17歲)、女學生梁卓華(20歲)、送貨工黃奕瑋(20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8歲)、韋婷婷(26歲)、卓麗馨(24歲)及潘慧雯(41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日傍晚6時過後有約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他們大多穿黑衣、戴頭盔及有保護裝備,並佔據行車線及築起路障。警方曾舉黑旗警告,但「示威者」未有離開,並繼續以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及向警署擲物,警方曾施用催淚煙及舉橙旗警告,「示威者」仍然沒有理會。
至約晚上7時,「示威者」用彈弓把物品射向警署,並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擊中一名男警,令其雙腿有5.5%的2級燒傷。警方最後作出驅散,並在現場拘捕10名被告,他們當時均穿黑衣並有防護裝備。
控方指,警方曾多次發出警告,若被告非參與者,定有足夠時間離開。控方亦引用終院去年就2019年7月28日上環衝突的其中兩宗案件的判辭,提到終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詮釋,指任何人無論以主犯的身份作破壞行為,或是以從犯的身份給與協助、教唆或鼓勵,均屬參與者。本案被告衣着及管有的物品均與其他參與暴動人士相似,他們結集在場,恃人多勢眾去鼓勵或掩護其他參與者,助他們去達到破壞安寧的目的,亦應被視為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