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5日)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任華受賄案,對被告人任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任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任華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黨組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公司經營、銀行貸款、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5萬餘元。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任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