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酒店前工程師,串謀從一間工程承辦商收受非法回佣逾47萬元,以聘用及協助該公司完成酒店總值約230萬元的多項工程項目。被告今日(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兩年。
該酒店前工程師是44歲黃天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被告兩年間持續犯案,就多項工程收受賄款,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三份之一至2年,被告同時須向酒店歸還約40萬元,相等於被告實際已收取的賄款金額。
廉署表示,被告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就39個工程項目向1間工程公司1名董事兼股東索取及接受非法回佣逾47萬元,而這公司由2017年起受酒店委託為工程承辦商,涉及的項目合約總值約230萬元,包括在酒店及其餐廳進行空調、防火及照明工程。
此外,被告承認就判授予該工程承辦商的項目索取和接受大約一半的淨利潤。若酒店員工曾被安排協助完成相關項目,被告則要求收取較高金額回佣。
控方今日(7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出庭,並由署方人員李佩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