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自由聯盟」於2019年成立,宣稱其宗旨是促進新聞自由,然而它在去年7月和本年2月針對香港發表的兩份聲明充分暴露了其真面目,表面上宣稱維護新聞自由,實質是一個專門散布謊言的政治組織。
聯盟於本年2月7日發表聲明,主要針對警方去年底對《立場新聞》採取的執法行動。聲明純粹是聯盟對香港國安事務的下意識反應。聯盟沒有如盡職記者那樣查清事實,而是草率地作出不實指控,其做法有違專業精神和道德。
港英政府無意倡導公民權利
聯盟無視事實,一而再煞有介事地指控北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實在令人惡心。事實是這份1183字的文件只是中英兩個主權國就香港問題各自作出的聲明。中方聲明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英方則聲明當日把香港交還給中國。
中方在第三項聲明中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其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體現。中英兩國當時承諾合作處理香港回歸前的過渡事務,但香港回歸後,英國不再對香港負有任何責任,也沒有權利干預香港的管治。
港英政府從來無意在香港倡導公民權利、民主與自由,直至知道必須交還香港後才打着推進民主和自由的旗號,倉促立法推行政改。事實上,是中央政府透過《基本法》第39條,確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熟悉國際權利公約的人都知道,公約內鮮有絕對的權利,在特定情況下權利往往受法律約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言論自由「附帶特別責任及義務」,在某些情況下會受到限制,例如為了確保「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得到尊重」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社會公德」。
7名負責營運《立場新聞》的人士涉嫌於2020年7月至去年11月期間發布煽動性刊物,挑撥公眾不滿情緒、煽動暴力和違法行為,以及煽動民眾仇視政府和司法機構,在去年底被警方拘捕。這些指控在《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中均屬嚴重罪行。
香港媒體依然充滿活力
執法部門要以第10條中的「煽動性刊物」起訴嫌疑人,須事先獲得律政司司長的書面同意,調查一旦展開,警方出動搜查辦公室、沒收電腦和文件乃正常程序。在被捕的7人當中,只有兩名是記者,而自拘捕行動以來,已有兩人被正式檢控,其餘5人保釋候查。
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的行動違反法律程序。所有被落案起訴的人均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在提堂受審時也有權委任律師為其答辯,這些均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由香港律法所保障的權利。案件開審後司法程序會以獨立、透明的方式進行,控方呈交的所有證據都會一一被核實。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的定罪案例在香港並不鮮見。港英政府曾於1952年以煽動罪起訴親中報章的持有人、出版商、印刷商和編輯,並在1967年暴動期間多次提出煽動罪檢控。當時港英政府敵視中國,在親英拒中的大環境下,起訴親中媒體自然沒有引起強烈的反對聲音。
與「媒體自由聯盟」的描述相反,香港的媒體依然充滿活力,在監察政府和各種機構方面不遺餘力。然而,他們必須合法行使他們的權利。要知道專業的新聞工作與危害國安與公眾安全的犯罪活動有清晰的界線。當局一直以來採納的準則是:依法從事新聞工作,就是真正的記者,但如果有理由相信他們從事犯罪活動,當局就會秉公執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本文的原文發表在《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
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 葉劉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