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高水平運動員與普通學生的學業水平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高校不得給高水平運動員單列推免名額或制定單獨推免辦法。
《意見》明確,高水平運動員在校期間,按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編入各體育專項運動隊,學籍應納入所在學校學籍系統統一管理,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運動員的訓練與競賽。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入學專業,除因學生身體原因不能適應專業學習外不得變更。高水平運動員基本學制與普通學生相同,在校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本專業學校規定的最大年限。
運動員的「訓練與競賽課程」貫穿所有學年,「訓練與競賽課程」可替代體育課程必修與選修部分。高水平運動隊學生與普通學生的學業水平要求原則上應保持一致。高水平運動員每學年所修課程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者,應予以留級。考試不及格者按要求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或重修。
高水平運動員能夠按時高質完成訓練計劃,競賽成績優異的可獲得獎勵學分。參加比賽未獲得名次、因集訓影響學業考核而不及格者,經本隊教練員提出申請,學校體育部門運動隊管理小組審核,報教務部門批准,對相關課程予以補考或重修。
《意見》提出,高校可根據學生訓練情況和競賽成績,給予適當的伙食補助和精神、物質獎勵。思想進步、學習優良、競賽和訓練成績突出、符合學校推免生申請條件的高水平運動員,可按學校推免統一規定和辦法申請推免資格。高校不得給高水平運動員單列推免名額或制定單獨推免辦法。
運動員在學校期間應嚴格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加各級、各類比賽應嚴格遵守《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違反規定的按相應文件處理。對無故遲到、早退、曠訓等違反紀律的運動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屢次違反者將給予嚴肅處理。無故不參加規定的正式比賽兩次或在比賽中造成重大事故,影響惡劣,給學校造成較大損失的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另外,《意見》指出,要完善高水平運動隊競賽體系,以足球項目為先導,建立健全籃球、排球等高水平運動隊建設項目學校的全國及省級聯賽制度。(新華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