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衡陽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保錦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保錦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2482.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保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或單位謀取利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事實中,被告人黃保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