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1名地產代理向上司提供逾3.7萬元賄款,以換取獲報稱為促成兩宗物業交易的代理;被告今日(2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據了解,被告為30歲劉子揚,承認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裁判官施祖堯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廉署引述案情指,2名客戶於2018年1及5月分別購買兩個屯門私人住宅物業。雖然該兩宗物業交易均是由分行經理所促成,但分行經理卻建議報稱被告為促成有關物業交易的代理。
地產代理公司其後就該兩宗物業交易向被告發放銷售佣金逾9.1萬元。被告因應該分行經理要求,向對方提供兩筆逾3.7萬元賄款,以報稱被告為促成上述兩宗交易的代理。
控方今日(25日)由律師黎雅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盧弦協助。(記者 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