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4月1日)各發出通函,釐清有關利用保費融資投購人壽保單的監管標準和規定。兩份通函上列出的所有監管標準和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措施包括推出《重要資料聲明書──保費融資》以提高風險披露水平,協助有意利用保費融資的潛在投保人作出知情決定。《聲明書》列出了有關保費融資的考慮因素和涉及的風險。保險中介人在作出充分查詢並知悉客戶有意利用保費融資後,便應向客戶充分解釋《聲明書》的內容。有關客戶亦必須就每份運用保費融資的新投保申請填妥及簽署《聲明書》。
保監局執行董事許美瑩表示,投保人利用保費融資以管理財富和流動資金的做法越見普及,但相關風險不容忽視。該通函可具體說明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經營涉及保費融資的業務時的期望,進一步保障潛在投保人。
金管局助理總裁區毓麟表示,為加強客戶利用保費融資時的保障,金管局通函配合了保監局通函,就銀行作為保險中介人及保費融資提供者進行保費融資活動提供指引,保障潛在投保人及銀行客戶。
兩份通函亦涵蓋其他範疇,包括負擔能力評估、為可能過度槓桿借貸的客戶施加額外措施、銷售手法和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