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餐廳董事因僱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從事非法工作,昨日(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早前收到舉報,表示有外傭於餐廳進行清潔工作。入境處因而展開調查,並於行動中拘捕涉案的餐廳董事及一名外傭。入境處調查人員同時發現該餐廳董事為被捕外傭的合約僱主。
經調查後,被捕的餐廳董事被控一項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的控罪。涉事餐廳亦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捕外傭則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該餐廳董事承認相關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餐廳代表亦被判罰款六千元。而被捕外傭亦承認控罪,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