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特區報17日報道,深圳破產法庭發布了《加強個人破產申請與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個人破產申請,建立常態化受理機制。
《意見》強調,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善意,恪守承諾,充分、如實披露相關信息。 申請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前,應當經過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專門面談輔導,並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請個人破產信息採集。申請人在面談輔導中提供虛假、變造資料,申報不實信息,作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導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防止個人破產程序濫用,防範破產欺詐行為,《意見》特別提出申請人應當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有所了解掌握。尤其是條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債務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及遵守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關於涉及債務人財產處分行為的特別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於不得免除債務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條關於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申請撤銷,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等規定,全面了解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後果以及對其個人、家庭的影響,並向人民法院確認已理解相關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於個人破產注重多重整、少清算。要求債務人應當結合自身資產狀況、清償債務能力,依法合理選擇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個人債務。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的,應當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債務人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