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就《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展開執法行動,從源頭打擊走私另類吸煙產品,海關機場科空運貨物資料研究組指揮官賴恩寧今早(24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條例在本年4月30日生效後全面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海關在3月底開始展開特別執法行動,在修訂條例生效的前後在不同層面進行打擊,由4月30日至今,分別在機場、深圳灣管制站、港珠澳大橋管制站共偵破46宗進口懷疑另類吸煙產品的案件,檢獲36萬件懷疑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約1000萬元。
在46宗案件中利用貨運和郵包的渠道走私共10宗,檢獲35萬件懷疑另類吸煙產品,市值約1000萬元,拘捕一名男司機,涉嫌將另類吸煙產品運進本港。偵破的案件發生在修訂條例的初期,破獲至今未有回升的趨勢,顯示海關早前採取針對性的打擊行動收到預期效果。此外,經旅客渠道的案件共36宗佔,整體案件的78%,檢獲7000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約4萬元,當中經機場和陸路口岸入境旅客的案件約各佔一半,海關在機場、各個管制站和入境的交通工具上有足夠的宣傳,令大多數違例攜帶另類吸煙產品的入境旅客,均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當中涉及另類吸煙產品的數量較少,攜帶目的同屬自用,未發現明顯走私的意圖。
行動中檢獲的另類吸煙產品。
海關觀察到不論檢獲的宗數和檢獲的數量仍然處於較低的數字,未發現有明顯走私的新趨勢,海關仍然會繼續透過風險管理和情報分析,打擊走私另類吸煙產品,並會密切留意情況和衛生署保持密切合作採取執法行動,同時配合衛生署加強宣傳提醒市物相關法例的要求。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任何人不得進口、製造、銷售、推廣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草本煙,以及任何相關的器具、配件和零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而「進口」包括以包裹或貨物形式進口或個人攜帶入境,無論數量多少和目的是否自用同屬禁止。(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