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偽造印章製售虛假核酸檢測報告案,在龍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龍城區人民法院以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偽造的印章予以沒收。
經查,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王某、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朝陽某醫院體檢專用章」「朝陽某醫院複印病歷專用章」「朝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5枚公司、事業單位實體印章,用於製作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從業人健康證明等,並將偽造的報告和健康證明以2元及10—3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客戶」。其中,偽造從業人健康證明150餘份,偽造虛假核酸檢測報告17份,均被用於出行途中防疫卡口檢查。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醒: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措施,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在全民防疫的關鍵時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常態化開展、增加疫情防控風險的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