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對民航處規管滑翔傘活動進行主動調查,並發布報告,指民航處較難搜集足夠證據,無法查核涉事飛行員身份,或者涉事人不配合調查,以致難以作出檢控,報告還提出共8項建議。民航處回應今日(26日)回應指,感謝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工作,對於其中4項(即報告內第5至8項建議),包括提供更詳細的專業分析予警方跟進滑翔傘活動相關投訴、加強巡查、執法工作及宣傳,民航處表示歡迎,並已經或正在計劃推行相關措施。
民航處會繼續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以加強巡邏及執法工作,亦會繼續與本地的滑翔傘組織保持緊密聯繫,以進行各項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參與滑翔傘運動人士的安全意識,保障航空安全。
民航處指,現時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並非為規管滑翔傘運動所制訂。因此報告內的其餘4項涉及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即報告內第1至4項建議),包括研究透過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實名登記、要求飛行員須為其所使用的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授權讓合適的本地滑翔傘組織更有系統地管理和發展滑翔傘活動、正式授權或委聘合適的組織作滑翔傘意外及事故的調查工作,民航處會與所屬及相關政策局商討有關事宜及建議的可行性,包括如何透過相關政府部門和滑翔傘組織作更有效的管理等,一方面促進滑翔傘運動的良好發展,另一方面保障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