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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籍男島內爭子女案  台灣法院判准許可執行

法籍男島內爭子女案 台灣法院判准許可執行

責任編輯:程向明 2022-06-05 10:46:57 來源:香港商報網

 據中央社消息,蔡姓女子與法國籍雲姓男子訴請離婚及爭子女監護權,雲男持法國法院判准離婚、交付子女之確定判決,請求台灣法院許可強制執行。台灣高院更一審判除離婚部分外,准許執行,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當事人持外國判決請求為強制執行時,須先提起許可執行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件台灣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執行,僅是承認境外判決效力存在而已,性質上應屬確認判決。

 判決指出,蔡姓女子與法國籍雲姓男子2005年在台灣結婚,並同住台北,2011年夫婦带著2名孩子旅居法國,但蔡女於2012年初未告知及獲得丈夫同意,私自带著3歲及2歲的孩子搭機離開法國,返回台灣。

 刑事部分,雲男跨海控告蔡女略誘,私自將2名未成年兒女带離法國、返回台灣,台灣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已判蔡女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雲男控告蔡女,並提出法國卡朋特拉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請求台灣法院宣示(確認)許可在島內強制執行。雲男另提出法國確定判決中文譯本、駐法國代表處文件證明、他與蔡女往來email紀錄、郵局送達證明、法國准蔡女長期居留同意函等供台灣法院審酌。

 雲男主張,法國確定判決於2015年11月12日宣判,認定蔡女攜带未成年子女離開法國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罪名為剝奪對未成年孩子監護權,也判決離婚,離婚日期應回溯為2012年初(即蔡女带子女離開法國日),雲男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住所應為雲男的住所,且子女未得雙親同意時不得離開法國國境,蔡女應支付雲男1000歐元與訴訟費用等。

 蔡女反駁指出,她並無在法國住居,法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且法國法院並未合法送達訴訟通知給她,為保障她的應訴權益,台灣法院不應承認法國法院確定判決於境內對她的效力。 

 一審審酌,法國法院判准離婚部分請求許可執行,因非給付判決,並無執行必要,應予駁回;另雲男為交付子女、命蔡女給付1000歐元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確實有在島內聲請強制執行必要,依據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確認許可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蔡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仍判法國法院確定判決除離婚部分外,確認許可在島內強制執行;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日前認定,法國法院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所規定不應承認效力的情形,仍判法國法院確定判決除離婚部分外,確認許可在島內強制執行。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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