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因違反《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規例》),今日(7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19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二十一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1年5月28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以自簽擔保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20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二十一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1年11月14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241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