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9日)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云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雲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云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8億餘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云公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云公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