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發現有市民涉嫌虛報快速測試陽性結果,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鄭澤仁今日(10日)表示,政府在本年3月初推出2019冠狀病毒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人士申報系統,以供快速測試呈陽性市民直接經系統進行登記,並上載證明文件作為確診新冠病毒的呈報個案。市民在呈報確診之後,衛生防護中心會要求快測陽性個案呈報者進行核酸覆核的測試,在抽樣調查期間發現有人刻意提供虛假資料,至目前為止,衛生防護中心共轉介5宗同類型案件給警方,交由網罪科跟進調查,在4月中已拘捕3名人。
警方就其他案件作出深入調查和情報分析後,在昨日(9日)分別在柴灣和西貢拘捕2男1女(24至38歲),涉嫌向衛生署職員提供虛假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申報,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第3條「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士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行動中檢取4部手機、3部平板電腦和1部手提電腦。警方相信3人在本年3月和4月分別上載不屬於自己的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證明,或在2個人的申報中,申報相同的快測陽性結果證明,從而獲發衛生防護中心發出的隔離令。其中一名38歲被捕男子,同時涉嫌利用虛假快測陽性呈報意圖獲取康復紀錄二維碼,同時干犯欺詐罪;另一名35歲被捕女子同時干犯《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32條「使他人蒙受感染風險」,3人已獲准保釋候查,整個行動仍然進行,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干犯《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第3條「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士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元和監禁6個月。如任何人士使用虛報資料或因而獲發的檢疫令或隔離令進行詐騙,包括獲取病假或康復紀錄二維碼,有可能干犯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4年。(記者 區天海)
頂圖:鄭澤仁總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