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禁止蒙面規例》實施後翌日,一名男子於灣仔一帶參與暴動被捕,早前承認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兩罪,今日上午(3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3個月。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案件有逾500人參與,規模大,歷史達1小時,「示威者」漠視警方警告拒絕散去,更曾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而被告目睹現場情況後不但沒有離開,更參與掘磚和站在前線,表明自己積極參與的鮮明角色,因此罪責理應比同一暴動事件的被告更重。王官以57個月監禁及12星期監禁為兩罪量刑起點,因他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只獲25%刑期扣減,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判被告就兩罪入獄43個月。
現年33歲的被告陳振羚,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他另承認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