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無業青年於2020年2月持刀打劫8間便利店,共劫去逾5.6萬元現金及17包香煙,他早前在高院承認7項搶劫罪及1項企圖搶劫罪,今日(30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入獄64個月。
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本案打劫便利店及夥同他人犯案屬加刑因素,而被告招攬同黨比單獨行事更為嚴重,即使有一次未能成功打劫,但其打劫手法相同,只因店員奮力抵抗才未能成事。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年紀尚輕,以及與警方通力合作指證同黨,遂扣減50%刑期,最終判囚64個月。
21歲被告謝震浩,承認於2020年2月3日至2月19日期間,分別持刀於元朗、天水圍、屯門、上水、荃灣及葵芳共8間便利店搶劫,劫去現金共逾5.6萬元及17包香煙。(資料圖)